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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富彩2023-01-14

复星医药CEO:阿兹夫定已覆盖全国主要医疗机构,全力保供满足需求******

  “我们希望让每一个需要的患者都能用得到阿兹夫定,现在复星医药正在工信部的统一协调部署下,全力以赴保障生产和供应。”

  1月11日,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CEO文德镛在上海两会现场接受澎湃新闻记者独家采访时介绍,目前新冠抗病毒药物阿兹夫定片(以下简称:阿兹夫定)已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医保挂网,挂网价格为270元/瓶(每瓶35片,每片1mg),已覆盖全国各地主要医疗机构,包括二级以上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同时,阿兹夫定已开通互联网医院问诊处方平台渠道,方便百姓就医用药。

  “之所以确定阿兹夫定270元的单价,是考虑到两个原则:便民性和可负担性,包括国家医保的可负担性。”文德镛表示。

  调整内部产能,阿兹夫定保供成“一号任务”

  公开资料显示,阿兹夫定由复星医药与河南真实生物战略合作开发,是中国首个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治疗新冠病毒感染的小分子口服药,于2022年7月25日获国家药监局附条件批准。2022年8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将阿兹夫定片纳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第九版)》,今年1月6日阿兹夫定再次被纳入第十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参保患者使用该药时医保基金可按规定予以支付。

  文德镛表示,在工信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复星医药参与阿兹夫定的供应端原料、包材、辅料、生产场地等生产全过程,协调集团内部产能,同时也联合央企华润集团和真实生物,与河南当地的生产企业共同保证整体产能供应。

  面对春节可能迎来的用药高峰,如何保障阿兹夫定供应?

  文德镛告诉澎湃新闻记者,目前阿兹夫定保供已成为集团内部“一号任务”,包括生产负责人、质量人员、供应链人员等均被抽调到一线,确保阿兹夫定的产品供应能在第一时间满足需求。

  除此之外,保障用药安全也是复星医药的首要目标。文德镛介绍,作为国内首个治疗新冠病毒感染的小分子口服药,阿兹夫定已经在菲律宾等国家开展暴露后预防新冠感染临床试验,在全国各地也开展了多个上市后的真实数据研究。阿兹夫定的多个国内外临床研究结果也证明了其抗新冠病毒的疗效和安全性。

  他向记者透露,2019年复星医药高层曾经开过一个董事会,讨论在疫情发生后,集团有哪些能够做的事情。“我们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充分利用复星的国际化能力和优势把全球的防疫物资协调到中国来,确保中国抗疫物资供应充足。当时我们就想到了布局疫苗,小分子和大分子药物。”

  此前1月8日晚,国家医保局发布消息,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管理司负责人介绍,“今年,共有阿兹夫定片、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清肺排毒颗粒3种新冠治疗药品通过企业自主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参与谈判。其中,阿兹夫定片、清肺排毒颗粒谈判成功,Paxlovid因生产企业辉瑞投资有限公司报价高未能成功。”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月3日,阿兹夫定供应终端已覆盖上海二、三级医院115家,已准入社区医院113家。该小分子药物的可及性进一步提升,患者将可就近在社区经医生问诊、评估后开具相应处方。

  建议养老机构加快储备新冠药物,鼓励领军药企共建临床研究中心

  今年上海两会,针对医疗领域痛点、难点,文德镛带来两份建议。

  其一是关于为本市老年人群体储备新冠抗病毒药物的建议。文德镛表示,防疫政策全面调整后,对老年人的保护成为新的防控重心。随着老年人感染新冠的几率大幅上升,特别是在养老院等老年人集中的场所,如果不及时阻断病毒的传染,极易造成集体性感染和二次感染,大大增加老年人的重症率和死亡风险。

  他建议,政府向养老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单位(例如环卫公司、保安公司等)所在街道卫生院加快储备新冠抗病毒药物,确保老年人在感染后能够第一时间用药,及时阻断病毒在体内复制,避免重症发生。

  其二是关于鼓励领军药企共建临床研究中心的建议。文德镛认为,建设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临床研究中心是一个长期且具有挑战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国家的拨款和医院的独立运营难以保障高水平的成果产出,建议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共建,特别是具备综合实力的医药领军企业。

  “领军企业具备强大的造血功能和资金运作能力,一些企业还拥有自己的基金会,能够在研发投入方面持续注入;其次领军企业具备强大的人才体系,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控股、参股医院,不乏学术带头人、专家等顶级科研人才,便于人才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开展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临床研究,真正做到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成果转化。”文德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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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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